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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图书馆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济南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Jinan Library Society,缩写为:JL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市各系统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的地区公益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济南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山东省图书馆学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济南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遵守宪法及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本学会代表会员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济南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在济南市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驻所:济南市经三路150号,邮政编码2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 (二)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宣传推广图书馆现代技术,现代图书情报资料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推动图书馆业务工作向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编印、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也包括其它业务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促进图书馆界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五)为本市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决策与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六)宣传现代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对我市图书馆事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八)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济南图书馆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济南图书馆学会的意愿; (三)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或其它相应职称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图书馆学或其它专业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或图书馆教育、研究工作两年以上者; (五)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图书馆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六)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热心图书馆学研究且有成绩者。 二、团体会员 凡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及科研、教学、生产、卫生等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过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支持; (四)可请示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人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图书馆学研究工作及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七)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二、团体会员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规划、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图书馆学会 二OO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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